行业动态 News 分类>>
深圳市休闲骑行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休闲骑行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规定所称休闲骑行道,是指利用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各类线性空间建设,供居民和游客骑游观光、日常休闲、健身运动、交往体验的绿色廊道,符合条件的路段可适当兼具交通功能。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休闲骑行道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骑行秩序,保障骑行安全,提升骑行体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休闲骑行道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公众参与。
本规定所称休闲骑行道,是指利用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各类线性空间建设,供居民和游客骑游观光、日常休闲、健身运动、交往体验的绿色廊道,符合条件的路段可适当兼具交通功能。
第三条休闲骑行道的通行管理应遵循安全优先、权责明晰、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为休闲骑行道统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休闲骑行道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指引、标准、文件,规范全市休闲骑行道建设、管理。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休闲骑行道利用市政道路连接路段的建设、管理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规范设置工作。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统筹组织休闲骑行道骑游活动,牵头精品骑游路线宣传推介工作。
(六)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骑行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七)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辖区休闲骑行道建设管理工作;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为休闲骑行道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统筹辖区休闲骑行道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属休闲骑行道的日常管理、服务、协调、救援、应急等工作。
对归属不同部门管理的休闲骑行道,可以结合实际由相应部门管理,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一个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管理。市直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休闲骑行道,由市直管部门或市直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休闲骑行道利用市政道路的连接路段,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爱护休闲骑行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破坏休闲骑行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休闲骑行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
自行车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自行车骑行公约、准则等,引导骑行者规范行为,开展科学骑行健身指导,组织骑行赛事、活动。
第六条休闲骑行道规划设计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考虑整体布局、发展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公众活动分布和政策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规划方案。规划设置休闲骑行道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深圳市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2025—2035年)》等规划、用地相关要求。
第七条休闲骑行道规划设置时应与邻近公园及各类线性空间做好衔接,确保骑行路线连通。局部路段确需利用市政道路、水库大坝坝顶、巡查道路、防汛道路空间进行连通的,应征得交通运输部门或水务部门同意。
第八条休闲骑行道标识、标线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文件,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骑行配套服务。
第九条休闲骑行道建设应遵循属地原则,涉及职能交叉重叠,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事权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
各区休闲骑行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条休闲骑行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程序开展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休闲骑行道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志愿者由市、区城管部门通过招募或社会组织举荐产生,参与休闲骑行道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向休闲骑行道管理单位反馈问题及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等情况需要临时借占用或封闭骑行道的,应设置临时替代路线,保障骑行道贯通,规定时间内按标准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休闲骑行道维护及运营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休闲骑行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各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可以将休闲骑行道委托给产权单位维护及运营,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及运营单位,保持骑行道及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市、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休闲骑行道的监管、巡查、维护,及时处理骑行道运营中发现的路面、标识、标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问题,定期做好维护更新,确保骑行道的正常使用。
(一)公园、绿道、碧道及其他涉景区、水库等有明确开放时间的路段,骑行时间按管理单位规定执行。
(二)利用市政道路的连接路段,骑行时间按市政道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极端情形或活动安排等,骑行时间以辖区管理单位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市、区休闲骑行道统筹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平台途径方便公众便捷获取骑行道活动、借占用、封闭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利用休闲骑行道载体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与沿途各业主、单位沟通加强配合,保障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各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应与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建立共治机制,共同履行骑行车辆管理责任,有效维护公共秩序。
休闲骑行道利用市政道路、水库大坝坝顶、巡查道路、防汛道路连接路段的禁入车辆类型,以公安交管、水务等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施工养护、管理运营等工作车辆及特定赛事或公众活动的使用车辆,以辖区管理单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骑行者在日常休闲骑行时,应当遵守现场限速规定,急弯、陡坡等高风险及人流密集区域路段,骑行者应严格按照标识提示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第二十一条休闲骑行道出现人流高峰或其他突发特殊情形,骑行者应当遵守辖区管理单位的相应限流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人在无独立人行道路段需借用休闲骑行道时,应靠右通行,骑行者应当控制行驶速度,主动避让。
第二十三条骑行者应当在休闲骑行道规定的停放点进行车辆停放,如未设置专门的停放点,应确保不影响道路通行、行洪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影响休闲骑行道环境或者骑行秩序行为的,各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拒不接受的,依照城管、交通、水务等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回复【周末】可以深圳高铁游、海岛游、遛娃好去处、日出观看点等周末游玩推荐,以及本周活动推荐
为实现“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的美好愿景,让广大市民在骑行中畅享自然生态、领略山海交融的城市魅力,提出制定目的与依据,明确休闲骑行道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确定了“安全优先、权责明晰、科学管理、公众参
2025年12月28日上午,随着“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骑行深圳活动在石岩湖举办,深圳最长环湖骑行道——环石岩湖骑行道正式贯通并向市民开放。
仙桐文体场馆将于2024年9月17日进行惠民公益开放,9月18日起正常营业,惠民开放详情见正文。
罗湖体育休闲公园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二路占地约17万平方米,主要包括入口景观区、服务中心区、儿童娱乐区、生态绿地区、滨水休闲区、阳光草坪区、球类运动区等七大功能区。
罗湖体育休闲公园东连梧桐山,西临爱国路,南接罗沙公路和沿河北路,是区委区政府在集约利用深圳水库土地资源,进一步美化环境、优化场地公园的基础上,为辖区群众提供高品质运动、健身、休闲场所的一项民
粤海体育休闲公园(二期)将于1月24日开放试运营,为市民提供集体育健身、生态休闲、互动体验、自然景观于一体的好去处。
深圳罗湖粤海体育休闲公园(二期)位于罗湖区黄贝街道,1月24日起试运营,2月2日正式开园,
罗湖体育休闲公园2023年五一假期开放时间安排公布,包括室外排球场、篮球场,详情请看正文。
请在10月8日8:30-9:30期间,在图标相近时间点步行、骑行途经以下路线,或相近时间点在图标位点有活动轨迹的市民进行申报。
位于东海岸的南澳,可以骑着自行车追逐太阳投射到深圳的第一缕阳光,跟整个城市慢慢在清晨凉爽海风中一同苏醒。
罗湖体育休闲公园、罗湖体育中心(罗湖体育馆、罗湖室外游泳场、室内恒温游泳馆、罗湖室内网球馆、罗湖网球中心、室外运动场)暂停对外开放;
根据公园所在区、街道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和公园实际情况,3月7日起,深圳湾滨海休闲带西段恢复开放
【导语】:深圳市休闲骑行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规定所称休闲骑行道,是指利用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各类线性空间建设,供居民和游客骑游观光、日常休闲、健身运动、交往体验的绿色廊道,符合条件的路段可适当兼具交通功能。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休闲骑行道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骑行秩序,保障骑行安全,提升骑行体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休闲骑行道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公众参与。
本规定所称休闲骑行道,是指利用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各类线性空间建设,供居民和游客骑游观光、日常休闲、健身运动、交往体验的绿色廊道,符合条件的路段可适当兼具交通功能。
第三条休闲骑行道的通行管理应遵循安全优先、权责明晰、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为休闲骑行道统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休闲骑行道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指引、标准、文件,规范全市休闲骑行道建设、管理。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休闲骑行道利用市政道路连接路段的建设、管理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规范设置工作。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统筹组织休闲骑行道骑游活动,牵头精品骑游路线宣传推介工作。
(六)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休闲骑行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七)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辖区休闲骑行道建设管理工作;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为休闲骑行道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统筹辖区休闲骑行道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属休闲骑行道的日常管理、服务、协调、救援、应急等工作。
对归属不同部门管理的休闲骑行道,可以结合实际由相应部门管理,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一个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管理。市直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休闲骑行道,由市直管部门或市直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休闲骑行道利用市政道路的连接路段,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爱护休闲骑行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破坏休闲骑行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休闲骑行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
自行车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自行车骑行公约、准则等,引导骑行者规范行为,开展科学骑行健身指导,组织骑行赛事、活动。
第六条休闲骑行道规划设计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考虑整体布局、发展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公众活动分布和政策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规划方案。规划设置休闲骑行道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深圳市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2025—2035年)》等规划、用地相关要求。
第七条休闲骑行道规划设置时应与邻近公园及各类线性空间做好衔接,确保骑行路线连通。局部路段确需利用市政道路、水库大坝坝顶、巡查道路、防汛道路空间进行连通的,应征得交通运输部门或水务部门同意。
第八条休闲骑行道标识、标线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文件,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骑行配套服务。
第九条休闲骑行道建设应遵循属地原则,涉及职能交叉重叠,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事权部门进行协调和处理。
各区休闲骑行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条休闲骑行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程序开展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休闲骑行道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志愿者由市、区城管部门通过招募或社会组织举荐产生,参与休闲骑行道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向休闲骑行道管理单位反馈问题及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等情况需要临时借占用或封闭骑行道的,应设置临时替代路线,保障骑行道贯通,规定时间内按标准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休闲骑行道维护及运营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休闲骑行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各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可以将休闲骑行道委托给产权单位维护及运营,也可以通过mk体育平台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及运营单位,保持骑行道及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市、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休闲骑行道的监管、巡查、维护,及时处理骑行道运营中发现的路面、标识、标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问题,定期做好维护更新,确保骑行道的正常使用。
(一)公园、绿道、碧道及其他涉景区、水库等有明确开放时间的路段,骑行时间按管理单位规定执行。
(二)利用市政道路的连接路段,骑行时间按市政道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如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极端情形或活动安排等,骑行时间以辖区管理单位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市、区休闲骑行道统筹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平台途径方便公众便捷获取骑行道活动、借占用、封闭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利用休闲骑行道载体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与沿途各业主、单位沟通加强配合,保障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各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应与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建立共治机制,共同履行骑行车辆管理责任,有效维护公共秩序。
休闲骑行道利用市政道路、水库大坝坝顶、巡查道路、防汛道路连接路段的禁入车辆类型,以公安交管、水务等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施工养护、管理运营等工作车辆及特定赛事或公众活动的使用车辆,以辖区管理单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骑行者在日常休闲骑行时,应当遵守现场限速规定,急弯、陡坡等高风险及人流密集区域路段,骑行者应严格按照标识提示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第二十一条休闲骑行道出现人流高峰或其他突发特殊情形,骑行者应当遵守辖区管理单位的相应限流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人在无独立人行道路段需借用休闲骑行道时,应靠右通行,骑行者应当控制行驶速度,主动避让。
第二十三条骑行者应当在休闲骑行道规定的停放点进行车辆停放,如未设置专门的停放点,应确保不影响道路通行、行洪安全和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影响休闲骑行道环境或者骑行秩序行为的,各区休闲骑行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拒不接受的,依照城管、交通、水务等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026-07-30 15:47:16
浏览次数: 次
返回列表



